如果收(验)房通知单的寄达日期超过了契约的规定日期,应属延误了交房时间,大家看契约规定的赔偿条例是如何规定的,要向开发商提出。验房时,一定要先验收,检查过房屋没了问题,或所有的问题都已得到圆满解决后,再签字。千万不能同意先签字再拿钥匙看房验收。只要业主签署了房屋交接单,办理了入住手续,那么开发商就会以“业主已经认可”为由,对质量问题拒绝赔偿。所以,在房屋交付时,邻居们弄清楚该房屋是否已经具备交付条件十分重要。前往验收房屋,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最终签署房屋交接单和办理入住手续。业主相应义务的履行,首先要存在前提,即开发商交付的房屋除了具备房屋交付的法律文件外,该房屋的实际质量也应当符合规定。
切记!到时大家分批集体验收。人多、眼多、智慧多!如果开发商不同意,有问题找组织---临时业主委员会,联合起来抵制开发商、物业公司的各种侵权行为。临时业主委员会应该设验房专题,将验房中出现问题及时发布,提醒大家随时关注。
需要准备的验收工具
1、房验小锤:用来检查墙面、地面、窗台空鼓。
2、稍大一点的水桶:用来检查地漏、排水管是否通畅。
3、卷尺:用来检查房屋净高等。
4、验电插头:用来检查插座有无脱线、不通。
5、网球:用来检查排污管道有无障碍物。有显示日期功能的相机(带闪光灯),律师建议最好用光学相机—用于房屋有问题时留影取证。
验收工具一定要记得带上,不要嫌麻烦,那将是您在验收期房时的一大助力,正常验收房子时间一般是持续2-3个钟头,建议早晨8:30去或下午2:00去。有条件的可请专业人员帮你验房。
期房收房注意事项
1、期房收房注意事项之看墙壁
验收看墙壁,最好是在房子交楼前,下过大雨的第二天前往视察一下。这时候墙壁如果有问题,几乎是无可遁形的。墙壁除了渗水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墙壁是否裂纹。有一个朋友曾反映过他的家有一个门形的裂缝,后来追问发展商,才知道原来是施工时留下的升降梯运货口,后来封补时,马虎处理以致留后患。
2、期房收房注意事项之验水电
首先是验一下房屋的水电是否通了。当然,对于一些高级装修来说,多数的水电后期都要更换的了,所以有时候这些内容倒不是关键的了,但如果你不打算更换水电的话,那么这些东西就必须认真验收了。
验电线,除了看看是否通了电外,主要是看是不是电线是否符合国标质量。再就是电线的截面面积是否符合要求。一般来说,家里的电线不应低于2.5平方,空调线更应达到4平方,否则使用空调时,容易过热变软。当然,这是一种理想的配置,多数土建的电线会差一个等级。
3、期房收房注意事项之验防水
这里所说的防水,指的是厨卫的防水。当然,目前交付的房子,有一些事先已经声明没有做防水,这就需要装修做了。如果在交付时已经做了防水,那么我们就不得不对防水是否做好做出验证了。如果在装修前不试一试,那么在你装修好时再发现漏水什么的,那么维护工程就大了。你不得不拆除已经装修一新的地面来做一层新的防水层。验收防水的办法是:用水泥沙浆做一个槛堵着厕卫的门口,然后再拿验房工具的胶袋罩着排污/水口,再加以捆实,然后在厕卫放水,浅浅就行了(约高2cm)。然后约好楼下的业主在24小时后查看其家厕卫的天花。主要的漏水位置是:楼板直接渗漏;管道与地板的接触处。
4、期房收房注意事项之验管道
这里所指的管道,指的是排水/污管道。犹其是阳台之类的排污口,验收时,把准备好的验房工具里的器具盛上水,然后倒水进排水口。看看水是不是顺利地流走。为什么要验收这个呢,因为在工程施工时,有一些工人在清洁时往往会"偷"这个工。把一些水泥渣倒进排水管流走,如果这些水泥较粘的话,就会在弯头处堵塞,造成排水困难。
还有一种情况,不过就与验收没关了。那就是看看排污管是否有蓄水防臭弯头。按照经验而言,如果排污管没有蓄水防臭弯头,那么整体房屋质量也就得打十二分的精神了。为什么排污管需要这种弯头,因为弯头会蓄水,这样来自下层管道的臭味气味就会被挡在这层之下。而没有弯头的话,洗衣间和厕所的排水口就会散发一种异味。也许会有发展商会认为用防臭地漏就行了,工程的实践证明,防臭地漏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而正因为这种小地方,往往最能体现建筑商的施工质量的。
5、期房收房注意事项之验地平
其实验收这个,对于普遍用户是有一定难度的。验地平就是测量一下离门口最远的室内地面与门口内地面的水平误差。验这个,很多时候也可以体现发展商的建筑质量。
因为作为业主方,根本是不可能去验收主体结构的。那么就只能从这些细节来看质量了。测量的方法如果你不嫌麻烦,那么方法也是挺简单的。
去五金店买一条小的验房工具透明水管,长度约为20米左右吧,然后注满水。先在门口离地面0.5米或1米处画一个标志。然后把水管的水位调至这个标志高度,并找个人固定在这个位置。然后把水管的另一端移至离门口最远处的室内。然后看水管在该处的高度,然后再做一个标志。然后用尺测量一下这个标志的离地高度是多少。这两个高度差就是房屋的水平差。你也可以通过这种办法如此类推,测量出全屋的水平差度。
一般来说,如果差异在2厘米左右是正常的,3厘米在可以接受的范畴。如果出这个范围,你就得注意了。我见过最严重的水平差度达到7厘米的,测量后我还以为我测量错了呢。以上工作是有点烦琐的,如果你有朋友拥有激光扫平仪,这个问题就好解决多了。
6、期房收房注意事项之验层高
如果你的合同有这一个条款。那么你是应该测量一下楼宇的层高的。方法很简单,把开始准备好的验房工具尺顺着其中的两堵墙的阴角测量(这是最方便放置长尺而不变弯的最佳办法),你应该测量户内的多处地方。一般来说,在2.65米左右是接受的范围,如果房屋低于2.6米,那么房屋就得考虑了。这种房屋将使你日后不得不生活在一种压抑的环境里。做矮层高对于发展商来说,是非常有效的一种节约成本的方法的。(1)减少总承重,这样基础部分的成本就可以节约一部分。(2)虽然在只减了10公分左右,但是总体算起来,成本节约也是很多的,犹其对于成片开发的住宅区。(3)在一定的高度中,降低层高可以建设更多的层数。
7、期房收房注意事项之验门窗
这里犹其以验收窗为主。验收的关键一点是验收窗和阳台门的的密封性。窗的密封存性验收最麻烦的一点是,只有在大雨天方能试出好坏。但一般可以通过查看密封胶条是否完整牢固这一点来证实。阳台门一般要看阳台门的内外的水平差度。曾经看过一种情况,阳台的水平与室内的水平竟然是一样的,这样,就很难避免在大雨天雨水渗进的问题了。
8、期房收房注意事项之其他项目
事实上,除了上述的项目外,其他的验收,都需要有比较专业的知识才行的。你不妨带一个熟悉工程的朋友带上验房工具去验收房屋,这也是**可能的东西了。除此之外,你只能是依靠质检部分的认真了。
内蒙古房产税实施细则有变化,看看对你有影响吗? 2018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和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政府令第22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2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布小林
2018年1月16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和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1996年8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
第二条第四项修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矿区”。
第四条修改为:“除《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五条修改为:“房产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注销的纳税人,应当在注销当月缴清房产税”。
删去第六条。
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1996年8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发布)
第六条修改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注销的纳税人,应当在注销当月缴清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
(1996年8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根据
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房产税征收范围为: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二)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矿区。
第三条 房产税采用从价和从租两种计征办法。
从价计征的,每年按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后的余值的1.2%征收房产税。
从租计征的,每年按房产租金收入的12%征收房产税。
以折旧形式使用房产的,按从价计征办法征收房产税。
第四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五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注销的纳税人,应当在注销当月缴清房产税。
第六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七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3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内政发〔1987〕33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1996年8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发布
根据2007年8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旗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标准计算征收。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土地权属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没有土地权属文件的,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土地权属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不一致的,或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权属文件的,税务机关根据依法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定的土地面积计算征收。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旗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市、旗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市政建设、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注销的纳税人,应当在注销当月缴清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七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八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本实施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内政发〔1988〕177号)同时废止。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