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
一、通告规定
(一) 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先进行纳税申报。
(二) 税务局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
(三) 股权变更登记机关查个人转让股权行为已完成纳税申报后,才能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四) 通告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
二、纳税相关
(一)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二)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三)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法律依据】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通告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
2023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先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与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通过税务机关实时共享的个人纳税信息确认个人转让股权行为已完成纳税申报后,依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8日